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8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文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橙色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五六二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謝文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凌晨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之「金錢豹酒店」內,收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橙色錠劑
1顆,雖非明知然可預見該橙色錠劑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而持有之。嗣於同年4月5日晚間10時許,搭乘其男友 林敬恆 所駕駛之牌照號碼AMG-5799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市○○○路交岔路口時,為在該處執行取締酒駕勤務之員警攔檢盤查,因車內散發疑似有施用毒品之氣味,經徵得謝文晞同意搜索,在其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扣得上開橙色錠劑1顆(驗餘淨重0.5625公克)及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8151公克,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裁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於偵查中固坦承收受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橙色錠劑1顆並持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裡面有哪些成分云云。經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知道摻有愷他命之香菸是毒品等語(見毒偵卷第12頁反面);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該橙色錠劑與香菸均係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交付給伊等語(見警卷第7頁正反面、毒偵卷第12頁正反面)。然被告係於收受摻有愷他命成分之香菸之際,同時收受該橙色錠劑,足認被告在收受並持有該橙色錠劑時,已對於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物應與毒品相關等情有預見可能性,復向綽號「大哥」之成年男子收受該橙色錠劑而容認該結果之發生,是被告對其持有毒品之事實有不確定故意,應堪認定。此外,上開犯罪事實,與證人林敬恆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同意搜索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蒐證照片5張及查獲現場圖附卷可稽;另有扣得橙色錠劑1顆可資佐證。是以被告上開辯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時間、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已於105年6月22日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本案沒收部分,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查扣案之橙色錠劑1顆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5625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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