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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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鄧翔澧
鄧靜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豪新元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84,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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