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因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共重○.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依首開說明,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