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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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學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592號、103年度臺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於105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合法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6年1月16日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該裁定書之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並於106年1月2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居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被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