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文秋 上列聲請人陳文秋因與相對人BOOKTKHAMNARIS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文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BOOKTKHAMNARISA(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其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