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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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文秋 上列聲請人陳文秋因與相對人BOOKTKHAMNARIS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文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BOOKTKHAMNARISA(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其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