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學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惟應以書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向原審法院為之,再者上訴書狀應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之105年度審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已於105年12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之居所地,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母親 黃滿娘 代收,而上訴人即被告並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15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6年1月9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