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更生事件專屬債務
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應釋明其住所地為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並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㈡提出聲請人98年起迄今之所有存款帳戶往來明細影本。
㈢聲請人應提出二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
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㈣提出98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還款協議書、98年協
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另說明何時毀諾?毀諾之理由是否即為聲請狀所附證物6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所為扣薪之強制執行?如是,現今是否仍在執行中抑或已執行完畢?迄今執行之總金額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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