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 陳國城
陳麗如 相對人 陳瑞林 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位及理由欄中第一點第一行「 陳國誠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國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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