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原告 林誠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洪琬琪 律師

被告皕成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

吳滄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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