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原告 林誠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洪琬琪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吳煥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采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原告 林誠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洪琬琪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吳煥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