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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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435號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債務人薪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圳 債務人邱德圳債務人 邱恩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以每日百分之零點一支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