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騼森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原審判命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蓮華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