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69號上訴人飛燕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發 上訴人 黃英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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