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39號原告 鄭聖傑 被告 吳連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周泰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