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章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6年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章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章軒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3月、7月確定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60180615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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