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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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3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宏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0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宏瑋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0點一八二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而本案被告周宏瑋係於109年7月15日10時10分前某日起至109年7月15日10時1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係屬行為之繼續,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持有毒品行為終了時為止,犯罪行為始屬完結,是被告本案持有毒品行為終了既在前開法條規定修正後,自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論處,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6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考量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本應戒慎警惕,惟其卻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欠缺感知,而再為本案持有毒品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戕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之,實值非難,衡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數量等節,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扣案之煙草1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9年度毒保字第353號),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0.182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30號鑑驗書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0191號被告周宏瑋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宏瑋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7月15日10時10分前某日起,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人士,以不詳價格購入大麻1包(驗餘淨重
0.1821公克,本署109年度毒保字第353號)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9年7月15日10時1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5居所搜索查獲上揭毒品,復對周宏瑋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陰性反應,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宏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毒品採證照片4張附卷可稽。又前開扣案之毒品,經警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8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3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毒品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