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壹點壹陸零玖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淨重一點三公克)及被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玻璃球吸食器一支,為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前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二0號偵查全卷無誤,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顆粒二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壹點壹陸零玖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八九)綱得字第0三三四三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再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一支經本院勘驗結果,為塑膠空心管,上裝置玻璃球吸食器,下半部再插入一支玻璃空心管,下部有黑色燒烤過之痕跡,顯係專供施用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為違禁物,是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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