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甲○○擔當自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鄭權
林雅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甲○○擔當自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鄭權
林雅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