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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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本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甲○○之家屬,業已就過失致死之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有協議書一份在卷可考,堪認被告犯罪之惡性,尚非重大,應予其較輕之刑罰制裁,方符合罪刑相當之要求,此部分應為補充說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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