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1號
原告 郭統民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麒壬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康紀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1號
原告 郭統民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麒壬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