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41號

原告 郭統民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麒壬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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