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交易字第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亭柏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妙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