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9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晉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晉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小惡魔咖啡包捌包(驗餘總淨重壹零參點壹陸公克及金黃色外包裝捌個)與愷他命貳拾包(驗餘總淨重壹捌點伍參貳公克及包裝袋貳拾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7行部分應補充:「購得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小惡魔咖啡包8包(驗前總淨重106.47公克及金黃色外包裝8個)、愷他命20包(驗前總淨重18.8693公克及包裝袋20個)等物而持有之。」第13~17行部分應補充:「經送檢驗,前揭8包小惡魔咖啡包內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純質總淨重為2.12公克,以及該等20 包愷 他命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純質總淨重為18.473公克,合計持有第三級毒品驗前純質總淨重為20.593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晉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楊晉維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參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人別欄之記載,見偵卷第18頁),且其持有如前所述之大量毒品,並於警、偵訊時供明係準備要作為開趴之用等詞(見偵卷第19頁、第72頁反面),顯見被告原本有意散布該等毒品予他人,是其目的具有相當之惡性,惟因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所扣得之第三級毒品包括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小惡魔咖啡包8包(驗餘總淨重103.16公克及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難以析離之金黃色外包裝捌個)與愷他命20包(驗餘總淨重18.532公克及內含愷他命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拾個)均係被告犯上開之罪而查獲,依上述說明,俱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至於上開第三級毒品因鑑驗而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107年度偵字第24047號被告楊晉維男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晉維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6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闔家歡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3萬元之價格,購得內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小惡魔咖啡包8包、愷他命20包等物而持有之。嗣於翌(17)日19時13分許,於臺中市○○區○○○街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並循跡查獲其向友人 許逸典 借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車門控制盒處有一藍色皮包,楊晉維見警員懷疑該皮包內有毒品,旋即心虛逃逸,經警員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後,在上開小客車扣得上開小惡魔咖啡包8包、愷他命20包,經送檢驗,該8包小惡魔咖啡包內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為2.12公克,該20包愷他命均含有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總純質淨重為18.473公克,合計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20.593公克,復經通知楊晉維到場說明,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晉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逸典於警詢中所述情節相符,復有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6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6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645號鑑驗書、107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646號鑑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3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扣案之8包小惡魔咖啡包、20包愷他命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不得擅自持有之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0日
檢察官蔣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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