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褘祥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褘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褘祥與 張哲瑋 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善園大樓之鄰居,因停放機車一事素有不睦。李褘祥於103年5月15日9時49分25秒許,在該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見張哲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其所有之停車位旁,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右腳踢倒前開機車,造成機車大燈燈罩、左方向燈、前防護片、左車身、空濾蓋、把手蓋等處均受有刮痕,而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張哲瑋。嗣經張哲瑋之母發現上開機車遭人破壞後,通知張哲瑋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李褘祥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推告訴人張哲瑋所有前開機車之事實,惟辯稱:告訴人違規停放前開機車在大樓地下室出入口鐵門處,伊以右腳掌去推告訴人機車車牌,後來機車中柱鬆脫後靠在柱子跟垃圾桶旁邊,並沒有倒在地上,仍可正常使用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右腳踹踢告訴人張哲瑋所有前開機車
,致使機車受有損害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張哲瑋於警詢、偵查中指證綦詳,復有告訴人提供之大樓監視器錄影光碟、估價單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及前開機車外觀照片10張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故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上詞為辯,惟檢察官於偵查中曾當庭勘驗告訴人提
出之現場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略為:被告於錄影時間9時49分25秒許以右腳踢告訴人機車,該機車於錄影時間9時49分27秒許隨即偏倒在地上乙節,此有104年1月30日詢問筆錄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觀諸監視器翻拍照片所示,明顯可見前開機車遭被告以右腳踹踢後,機車之側邊車身隨即躺倒在地下室地面之情事。又前開機車為普通重型機車,倘欲移動位置時,自應先行收起中柱或側柱,待移動到適當位置,再行立起中柱,亦或在未收起中柱或側柱情形下,施用較大力量,謹慎移動機車位置,然被告僅輕率地使用右腳踹踢前開機車一下,致前開機車隨即傾倒倒地,足認被告意在使前開機車失去平衡,倒置在地,佐以前開機車重量非輕,倒地時極有可能造成機車外殼因而破損、產生裂痕,此均非常人難以想像之理。況前開機車是否擋住大樓出入口,縱令被告此部分所辯與事實相符,亦顯與「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要件不符,不足為解免被告刑事責任之依據。是被告前揭所辯,諒屬事後圖卸之詞,要難憑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查車輛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車輛外觀受有刮痕或凹痕,勢必需要修理或重新烤漆始能完整發揮其效用;而被告以右腳踢倒前開機車,使大燈燈罩、左方向燈、前防護片、左車身、空濾蓋、把手蓋部分產生刮痕,雖未使機車作為運輸工具之效用完全滅失,惟已使前開機車外觀之效用與價值產生不良之改變,降低外殼保護機車內精密引擎、機械之效用,而減損前開機車一部效用與價值,自屬損壞行為無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糾紛,竟任意損壞告訴人所有之前開機車,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害,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採,並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經濟狀況、前開機車損壞之程度及犯後猶砌詞卸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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