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張琛 玩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立祥星、 林樹金 、 林樹春 、 許林會 、 王林來 對、 詹林來連 、 林淑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