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涉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主動到案,有逃亡之虞,罪嫌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2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劉怡孜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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