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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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告 林晉佑
被告 趙偌清
曾○哲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黃○燕姓名及地址詳卷
曾○宏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告施○翔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施○榮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告陳○愷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陳○安姓名及地址詳卷
潘○雯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告魏○佑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魏○祥姓名及地址詳卷
黃○婷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告李○鴻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李○龍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告簡○佑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劉○卿姓名及地址詳卷
被告陳○安姓名及地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陳○君姓名及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2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淳翔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