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告 曾芸軒
被告 林昌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