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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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01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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