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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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01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