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梅文魁選任辯護人柯佾婷律師
蘇國欽律師 蘇清水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8年度營偵字第1044號、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梅文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梅文魁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將其收押,並於108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被訴之殺人罪,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判處期徒刑15年,本院認先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尚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