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 王敏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被告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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