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代理人 邱志航 相對人 張栢樺 相對人 林建名 相對人 陳皇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吳金讚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吳金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