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97號原告 杜廣志 訴訟代理人 黃柏瑋 被告 侯水深 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 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承上可知,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因上開房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