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1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本案提供帳戶之行為,尚有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原起訴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葉芮羽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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