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盧志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萱萱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萬75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2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