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溪洲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偉良 原告與被告 弘瑋 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1,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376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130,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