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拆除圍牆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
柒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