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拆除圍牆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
  柒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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