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修復房屋
瑕疵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