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原告 鄭世玲 被告連 韋惠
鄭南雄 鄭麗華 鄭國雄 洪 鄭秀華 鄭泳淋 鄭宗鑫 鄭詠才 鄭旭鐘 鄭旭文 鄭娟娟 鄭阿賢 邱炫㷬 邱照美 邱清釗 邱炫榮 邱炫根 鍾 王寶彩 鄭大成 鄭滿成 鄭美茂 鄭浩仁 鄭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5日發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57,464元,該函已於100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份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