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弘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2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弘鈞│民國(下同)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119208││2年3月22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弘鈞│自95年7月26│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57616││日起││.8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弘鈞│自102年4月2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2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弘鈞│自95年8月2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76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20203號)
一、借款25萬元:緣相對人於93年11月22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訂定書(下稱繫爭契約),借款金額25萬元,期間為93年11月23日起至97年11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計分48期本利攤還。利率方面約定以年息百分之14計算,倘有遲延還本或付息則按繫爭契約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足至102年3月21日止之利息,其後不予繳款,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無功而返,現積欠計119208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未償,是相對人應一次償還前開款項。
二、借款59萬元:緣相對人於92年5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訂定書(下稱繫爭契約),借款金額59萬元,期間為92年5月26日起至97年5月26日止,以每月為一期,計分60期本利攤還。利率方面約定以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倘有遲延還本或付息則按繫爭契約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足至95年7月25日止之利息,其後不予繳款,聲請人屢次索催仍無功而返,現積欠計257616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未償,是相對人應一次償還前開款項。
三、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25萬元)、帳務資料(25萬元)、契約書(59萬元)、帳務資料(59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