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45號聲明人丙○○
乙○○丁○○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月蓉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於97年6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