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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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
乙○○附民被告丙○○
丁○○戊○○上列被告因97年度簡字第136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聖涵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