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志祥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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