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債權人 羅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育秀 、 許家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帳戶銀行之各家「分行」名稱(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