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吳翊萱 送達代收人部隊長被告 何貞諭
黃群雅 送達代收人部隊長上列被告因違反部屬職責等案件(111年度軍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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