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謝秉豐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被告 張仕偉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