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66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151,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