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紅樓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