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儒
林宏志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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