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43號抗告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川 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後開第二項之聲請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所為民國103年度全字第83號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附表五之1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於新臺幣3656萬0037元以內,超過新臺幣2701萬667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新臺幣2701萬6677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㈡附表五之2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幣78萬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新臺幣78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於新臺幣5278萬3600元範圍內,超過新臺幣2187萬304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新臺幣2187萬304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均應再撤銷。
三、其餘抗告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百分之42,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暨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以103年度全字第83號裁定准許(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於聲請保全程序或本案訴訟時,並未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為釋明,本件無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相對人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而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臺中地院以103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在案,是系爭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又於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中,抗告人陸續與部分投資人達成和解,該部分投資人並撤回先前授與相對人於本案之訴訟實施權,故對已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投資人所請求之金額,假扣押原因亦已消滅,無保全之實益。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或將逾本案請求範圍部分之假扣押予以撤銷,原裁定僅就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附表五之1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新臺幣(下同)3656萬003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3656萬0037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㈡附表五之3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1萬5730元,及命抗告人供擔保1萬5730元部分,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4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5278萬360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5278萬360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撤銷,卻駁回抗告人其他聲請,自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不利於抗告人部分,並准許抗告人之聲請。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係指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於債權人起訴後,經法院實體審酌為其敗訴之判決確定者而言。
至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6年度台抗字第27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對抗告人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其他債務人(下稱合稱該
案抗告人等)聲請假扣押,經臺中地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供擔保後,得對該案抗告人等之財產為假扣押,該案抗告人等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抗告駁回,該案抗告人等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裁定廢棄並發回更為裁定,經本院以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關於㈠准相對人得對附表五之1、五之2、五之4其中編號16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部分;㈡附表五之1准予假扣押抗告人(即編號①至⑤、⑦至⑪、⑮、⑰至㉓之債務人)財產超過6256萬003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6256萬0037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2准予假扣押抗告人(即編號①至⑤、⑦至⑪、⑮、⑰至㉓之債務人)財產超過114萬元,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114萬元部分,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㈣附表五之3准予假扣押抗告人(即編號①至⑦、⑩至⑱之債務人)財產5萬2130元,及命抗告人供擔保5萬2130元部分,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㈤附表五之4准予假扣押抗告人(即編號①至⑥、⑨、⑪至⑯之債務人)財產超過5450萬075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5450萬075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廢棄,駁回相對人於原法院該部分之聲請,及駁回抗告人其餘抗告」後,該案抗告人等不服提起再抗告及再審,經最高法院分別以105年度台抗字第448號、105年度台聲字第1526號裁定駁回再抗告及再審確定等情,有上開歷審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保全程序或本案訴訟時,未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就請求原因及假扣押原因盡釋明義務,系爭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等語。然此部分係關於假扣押之聲請或本案訴訟之起訴為有無理由之爭執,非本件撤銷假扣押裁定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執此主張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不足採。
㈢相對人對該案抗告人等聲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已提起
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雖經臺中地院於108年8月29日以103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然相對人不服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8年度金上字第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顯見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之請求,尚未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又相對人所提之本案訴訟,雖經臺中地院判決敗訴,惟參酌該案判決意旨,係以相對人未盡舉證責任,證明抗告人之財務報告有虛偽不實及不法情事存在(詳原審卷第107頁),並非因當事人不適格或在法律上無保護利益之顯無理由,亦即非相對人在客觀上顯然無法獲得勝訴判決之情形,自難據此認定有何符合假扣押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已達足以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情形。
㈣惟於本案訴訟程序中,有部分授與相對人訴訟實施權之投資
人,因與抗告人成立和解而撤回訴訟實施權及起訴(或上訴),除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予以廢棄之部分外,尚有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 張馨方 (訴訟編號2)、 曾懿欣 (訴訟編號3)、 董觀堅 (訴訟編號4)、 李國榕 (訴訟編號8)、 張清耀 (訴訟編號11)、 黃光裕 (訴訟編號13)、 李日清 (訴訟編號20)、 陳惠琪 (訴訟編號26)、 陳貴宏 (訴訟編號33)、 馮其義 (訴訟編號34)、 戴標松 (訴訟編號36)、 邵毓守 (訴訟編號44)、 曾美惠 (訴訟編號46)、 鍾武勳 (訴訟編號48)、 張學榮 (訴訟編號52)、 曾惠釧 (訴訟編號63)、 顧美珍 (訴訟編號65)、 呂易育 (訴訟編號68)、 趙茂城 (訴訟編號69)、 許文 正(訴訟編號73)、 邵安娜 (訴訟編號83)、 王秋評 (訴訟編號84)、 鄭素貞 (訴訟編號87)、 羅元旺 (訴訟編號88)、 陳欽城 (訴訟編號89)、 吳承陽 (訴訟編號93)、 羅吉銘 (訴訟編號104)、 蔡麗花 (訴訟編號131)、 黃立慧 (訴訟編號136)、 鄭煒達 (訴訟編號139,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 許佩芳 (訴訟編號140,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 郭進祥 (訴訟編號141)、 劉耀民 (訴訟編號146)、 莊穎欣 (訴訟編號147)、 蔡春財 (訴訟編號152)、 游秀榮 (訴訟編號157);附表二所示投資人 康淑芬 (訴訟編號56)、 江柔誼 (訴訟編號67)、 盧美惠 (訴訟編號77);附表四所示投資人邵毓守(訴訟編號44)、 歐陽匡 (訴訟編號50,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 林葆 (訴訟編號55,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顧美珍(訴訟編號65)、 許文正 (訴訟編號73)、 蔡月婉 (訴訟編號82)、 鄧月菱 (訴訟編號94,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 賴俊芳 (訴訟編號111,係於本案訴訟一審撤回)、 韋淑美 (訴訟編號112)、 蘇燦標 (訴訟編號114)、 王鼎淵 (訴訟編號118)、 林美雅 (訴訟編號124)、 郭月櫻 (訴訟編號128)、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受託保管 新益豐 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訴訟編號144)等人,業與抗告人和解並撤回本案訴訟,業據抗告人提出臺中地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民事判決及上開投資人 書立之 撤回訴訟及仲裁實施權同意書、印鑑證明、民事撤回上訴狀、和解書等件為證(詳原審卷第50、169至307頁,本院108年度金上字4號卷㈢第33至503頁),堪認屬實,則相對人就附表一所示超過2701萬6677元(計算式:6256萬0037元-3554萬3360元=2701萬6677元)、附表二所示超過78萬元(計算式:114萬元-36萬元=78萬元)及附表四所示超過2187萬3040元(計算式:5450萬0750元-3262萬7710元=2187萬3040元)之假扣押聲請部分,應認已無保全必要而應予以刪減,是抗告人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得對附表五之1、附表五之2、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之財產超過上揭金額範圍內為假扣押部分,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就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相對人得對㈠附表五之1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2701萬6677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2701萬6677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㈡附表五之2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78萬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78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㈢附表五之4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准予假扣押財產超過2187萬3040元部分,及命抗告人供擔保超過2187萬304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部分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裁定僅准許撤銷上開㈠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超過3656萬0037元部分,駁回抗告人就3656萬0037元以內,超過2701萬6677元部分之聲請;准許撤銷上開㈢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超過5278萬3600元部分,駁回抗告人就5278萬3600元範圍內,超過2187萬3040元部分之聲請,及駁回抗告人就上開㈡超過78萬元部分之聲請,自有未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㈠、㈡、㈢項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未超過2701萬6677元、78萬元及2187萬3040元部分,因假扣押之原因並未消滅,原裁定予以駁回,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主張已與如附表三所示投資人邵毓守(訴訟編號44)和解,邵毓守並已撤回本案訴訟實施權及上訴,固然屬實,然系爭假扣押裁定關於准予相對人得對附表五之3所示債務人中之抗告人之財產在5萬213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假扣押聲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同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附表一:(元/新臺幣,下均同)┌──┬──┬────┬──────┬──────┬──────┐│編號│訴訟│投資人│求償金額│本件已撤回訴│備註│││編號│姓名││訟實施權之金│││││││額││├──┼──┼────┼──────┼──────┼──────┤│01│1│ 蔡政成 │38,700元│0元││├──┼──┼────┼──────┼──────┼──────┤│02│2│張馨方│250,990元│250,990元││├──┼──┼────┼──────┼──────┼──────┤│03│3│曾懿欣│101,100元│101,100元││├──┼──┼────┼──────┼──────┼──────┤│04│4│董觀堅│35,900元│35,900元││├──┼──┼────┼──────┼──────┼──────┤│05│5│翁 廖禧 │7,520,320元│0元││├──┼──┼────┼──────┼──────┼──────┤│06│6│ 陳逸文 │20,500元│0元││├──┼──┼────┼──────┼──────┼──────┤│07│7│ 石煒丞 │103,500元│0元││├──┼──┼────┼──────┼──────┼──────┤│08│8│李國榕│456,600元│456,600元││├──┼──┼────┼──────┼──────┼──────┤│09│10│ 賴俊宏 │133,000元│0元││├──┼──┼────┼──────┼──────┼──────┤│10│11│張清耀│643,700元│643,700元││├──┼──┼────┼──────┼──────┼──────┤│11│12│王 陳雪娥 │48,100元│0元││├──┼──┼────┼──────┼──────┼──────┤│12│13│黃光裕│28,500元│28,500元││├──┼──┼────┼──────┼──────┼──────┤│13│14│ 郭秋蘭 │110,500元│0元││├──┼──┼────┼──────┼──────┼──────┤│14│15│ 陳美雲 │56,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15│16│ 王文禮 │188,000元│0元││├──┼──┼────┼──────┼──────┼──────┤│16│17│ 洪志凌 │767,250元│0元││├──┼──┼────┼──────┼──────┼──────┤│17│18│ 陳進春 │99,600元│0元││├──┼──┼────┼──────┼──────┼──────┤│18│19│ 林豐玉 │418,780元│0元││├──┼──┼────┼──────┼──────┼──────┤│19│20│李日清│43,160元│43,160元││├──┼──┼────┼──────┼──────┼──────┤│20│21│ 黃玉蘭 │88,000元│0元││├──┼──┼────┼──────┼──────┼──────┤│21│22│ 陳守閑 │82,190元│0元││├──┼──┼────┼──────┼──────┼──────┤│22│23│ 黃美玲 │102,000元│0元││├──┼──┼────┼──────┼──────┼──────┤│23│24│ 陳奕秀 │176,060元│0元││├──┼──┼────┼──────┼──────┼──────┤│24│25│ 林易玄 │147,500元│0元││├──┼──┼────┼──────┼──────┼──────┤│25│26│陳惠琪│55,500元│55,500元││├──┼──┼────┼──────┼──────┼──────┤│26│27│ 黃菊蘭 │88,300元│0元││├──┼──┼────┼──────┼──────┼──────┤│27│28│ 陳淑如 │70,430元│0元││├──┼──┼────┼──────┼──────┼──────┤│28│29│ 劉耀錦 │110,580元│0元││├──┼──┼────┼──────┼──────┼──────┤│29│30│ 謝錟雄 │1,195,17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30│31│ 林瑞惠 │225,6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31│32│ 林均晏 │148,850元│0元││├──┼──┼────┼──────┼──────┼──────┤│32│33│陳貴宏│51,300元│51,300元││├──┼──┼────┼──────┼──────┼──────┤│33│34│馮其義│30,150元│30,150元││├──┼──┼────┼──────┼──────┼──────┤│34│35│ 曹發章 │37,600元│0元││├──┼──┼────┼──────┼──────┼──────┤│35│36│戴標松│112,600元│112,600元││├──┼──┼────┼──────┼──────┼──────┤│36│37│連 謝桂蘭 │46,5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37│38│ 李枚宣 │66,500元│0元││├──┼──┼────┼──────┼──────┼──────┤│38│39│ 柳文偉 │80,500元│0元││├──┼──┼────┼──────┼──────┼──────┤│39│40│ 李國正 │41,100元│0元││├──┼──┼────┼──────┼──────┼──────┤│40│41│ 廖俊杰 │296,750元│0元││├──┼──┼────┼──────┼──────┼──────┤│41│42│ 黃添印 │55,7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42│43│ 余金龍 │34,500元│0元││├──┼──┼────┼──────┼──────┼──────┤│43│44│邵毓守│987,880元│987,880元││├──┼──┼────┼──────┼──────┼──────┤│44│45│ 廖鴻裕 │38,800元│0元││├──┼──┼────┼──────┼──────┼──────┤│45│46│曾美惠│253,900元│253,900元││├──┼──┼────┼──────┼──────┼──────┤│46│47│ 林安治 │602,850元│0元││├──┼──┼────┼──────┼──────┼──────┤│47│48│鍾武勳│111,000元│111,000元││├──┼──┼────┼──────┼──────┼──────┤│48│51│ 陳威仁 │106,700元│0元││├──┼──┼────┼──────┼──────┼──────┤│49│52│張學榮│65,400元│65,400元││├──┼──┼────┼──────┼──────┼──────┤│50│54│ 洪瑞坤 │120,600元│0元││├──┼──┼────┼──────┼──────┼──────┤│51│58│ 林子馨 │59,500元│0元││├──┼──┼────┼──────┼──────┼──────┤│52│59│ 林欣欣 │409,750元│0元││├──┼──┼────┼──────┼──────┼──────┤│53│60│ 陳信男 │3,057,000元│0元││├──┼──┼────┼──────┼──────┼──────┤│54│62│ 陳建元 │30,5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55│63│曾惠釧│1,050,340元│1,050,340元││├──┼──┼────┼──────┼──────┼──────┤│56│65│顧美珍│1,866,020元│1,866,020元││├──┼──┼────┼──────┼──────┼──────┤│57│66│ 邱春蘭 │1,266,037元│0元││├──┼──┼────┼──────┼──────┼──────┤│58│68│呂易育│43,000元│43,000元││├──┼──┼────┼──────┼──────┼──────┤│59│69│趙茂城│34,900元│34,900元││├──┼──┼────┼──────┼──────┼──────┤│60│70│ 連慶堂 │47,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61│71│香擘國際│855,800元│0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2│72│啟傑國際│2,012,880元│0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63│73│許文正│155,900元│155,900元││├──┼──┼────┼──────┼──────┼──────┤│64│74│ 曾勳香 │114,400元│0元││├──┼──┼────┼──────┼──────┼──────┤│65│75│ 顏鳳春 │42,500元│0元││├──┼──┼────┼──────┼──────┼──────┤│66│76│ 王子榮 │44,850元│0元││├──┼──┼────┼──────┼──────┼──────┤│67│78│ 吳金火 │68,000元│0元││├──┼──┼────┼──────┼──────┼──────┤│68│80│ 賴怡如 │35,000元│0元││├──┼──┼────┼──────┼──────┼──────┤│69│81│ 鄭奕帝 │67,400元│0元││├──┼──┼────┼──────┼──────┼──────┤│70│83│邵安娜│1,400,500元│1,400,500元││├──┼──┼────┼──────┼──────┼──────┤│71│84│王秋評│58,000元│58,000元││├──┼──┼────┼──────┼──────┼──────┤│72│85│ 陳麗芬 │70,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73│86│ 侯多美 │146,250元│0元││├──┼──┼────┼──────┼──────┼──────┤│74│87│鄭素貞│66,450元│66,450元││├──┼──┼────┼──────┼──────┼──────┤│75│88│羅元旺│167,920元│167,920元││├──┼──┼────┼──────┼──────┼──────┤│76│89│陳欽城│42,000元│42,000元││├──┼──┼────┼──────┼──────┼──────┤│77│91│魏 黃月津 │30,5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78│92│ 林惠足 │76,800元│0元││├──┼──┼────┼──────┼──────┼──────┤│79│93│吳承陽│84,750元│84,750元││├──┼──┼────┼──────┼──────┼──────┤│80│95│ 簡啓傑 │254,400元│0元││├──┼──┼────┼──────┼──────┼──────┤│81│96│ 簡裘裘 │266,100元│0元││├──┼──┼────┼──────┼──────┼──────┤│82│97│ 簡芬妮 │266,300元│0元││├──┼──┼────┼──────┼──────┼──────┤│83│98│ 簡艾美 │266,700元│0元││├──┼──┼────┼──────┼──────┼──────┤│84│99│ 鷺飛亞國 │250,000元│0元│││││際公司││││├──┼──┼────┼──────┼──────┼──────┤│85│100│椰子股份│238,960元│0元│││││有限公司││││├──┼──┼────┼──────┼──────┼──────┤│86│101│ 曾玉珠 │276,600元│0元││├──┼──┼────┼──────┼──────┼──────┤│87│102│ 游慧瑛 │66,000元│0元││├──┼──┼────┼──────┼──────┼──────┤│88│103│ 許瑞敏 │197,000元│0元││├──┼──┼────┼──────┼──────┼──────┤│89│104│羅吉銘│99,020元│99,020元││├──┼──┼────┼──────┼──────┼──────┤│90│105│ 吳莉儀 │118,000元│0元││├──┼──┼────┼──────┼──────┼──────┤│91│106│ 賴柏偉 │66,900元│0元││├──┼──┼────┼──────┼──────┼──────┤│92│107│ 陳又嘉 │106,160元│0元││├──┼──┼────┼──────┼──────┼──────┤│93│108│ 曾淑香 │114,400元│0元││├──┼──┼────┼──────┼──────┼──────┤│94│109│ 白美玉 │63,000元│0元││├──┼──┼────┼──────┼──────┼──────┤│95│113│ 謝忠廷 │111,780元│0元││├──┼──┼────┼──────┼──────┼──────┤│96│123│施 陳秀枝 │36,300元│0元││├──┼──┼────┼──────┼──────┼──────┤│97│125│ 李宜蓁 │57,980元│0元││├──┼──┼────┼──────┼──────┼──────┤│98│126│ 朱育才 │96,700元│0元││├──┼──┼────┼──────┼──────┼──────┤│99│130│ 洪嘉哲 │792,200元│0元││├──┼──┼────┼──────┼──────┼──────┤│100│131│蔡麗花│101,600元│101,600元││├──┼──┼────┼──────┼──────┼──────┤│101│132│ 朱芷嫻 │62,000元│0元││├──┼──┼────┼──────┼──────┼──────┤│102│133│ 陳建州 │958,400元│0元││├──┼──┼────┼──────┼──────┼──────┤│103│134│ 陳彥谷 │431,600元│0元││├──┼──┼────┼──────┼──────┼──────┤│104│135│ 陳郁文 │431,570元│0元││├──┼──┼────┼──────┼──────┼──────┤│105│136│黃立慧│432,570元│432,570元││├──┼──┼────┼──────┼──────┼──────┤│106│137│ 張碧源 │141,800元│0元││├──┼──┼────┼──────┼──────┼──────┤│107│138│ 朱國峯 │103,950元│0元││├──┼──┼────┼──────┼──────┼──────┤│108│139│鄭煒達│6,400,000元│6,400,000元││├──┼──┼────┼──────┼──────┼──────┤│109│140│許佩芳│19,600,000元│19,600,000元││├──┼──┼────┼──────┼──────┼──────┤│110│141│郭進祥│39,200元│39,200元││├──┼──┼────┼──────┼──────┼──────┤│111│142│ 王潘月桃 │55,000元│0元││├──┼──┼────┼──────┼──────┼──────┤│112│143│ 陳英珍 │36,500元│0元││├──┼──┼────┼──────┼──────┼──────┤│113│146│劉耀民│64,700元│64,700元││├──┼──┼────┼──────┼──────┼──────┤│114│147│莊穎欣│257,970元│257,970元││├──┼──┼────┼──────┼──────┼──────┤│115│148│ 王姿文 │81,750元│0元││├──┼──┼────┼──────┼──────┼──────┤│116│151│ 黃秋菊 │62,200元│0元││├──┼──┼────┼──────┼──────┼──────┤│117│152│蔡春財│252,640元│252,640元││├──┼──┼────┼──────┼──────┼──────┤│118│153│ 陳靜美 │70,700元│0元││├──┼──┼────┼──────┼──────┼──────┤│119│154│ 林茂松 │177,300元│0元││├──┼──┼────┼──────┼──────┼──────┤│120│155│ 賴琼 │121,950元│0元││├──┼──┼────┼──────┼──────┼──────┤│121│156│ 李恕寰 │492,250元│0元││├──┼──┼────┼──────┼──────┼──────┤│122│157│游秀榮│98,200元│98,200元││├──┴──┴────┼──────┼──────┼──────┤│合計│64,317,007元│35,543,360元││└──────────┴──────┴──────┴──────┘附表二:
┌──┬──┬────┬──────┬──────┬──────┐│編號│訴訟│投資人│求償金額│本件已撤回訴│備註│││編號│姓名││訟實施權之金│││││││額││├──┼──┼────┼──────┼──────┼──────┤│01│56│康淑芬│30,000元│30,000元││├──┼──┼────┼──────┼──────┼──────┤│02│67│江柔誼│210,000元│210,000元││├──┼──┼────┼──────┼──────┼──────┤│03│77│盧美惠│120,000元│120,000元││├──┼──┼────┼──────┼──────┼──────┤│04│79│ 廖盈宣 │300,000元│0元││├──┼──┼────┼──────┼──────┼──────┤│05│119│ 陳翠卿 │180,000元│0元││├──┼──┼────┼──────┼──────┼──────┤│06│121│ 洪彩玲 │22,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07│136│黃立慧│300,000元│0元││├──┴──┴────┼──────┼──────┼──────┤│合計│1,162,000元│360,000元││└──────────┴──────┴──────┴──────┘附表三:
┌──┬──┬────┬──────┬──────┬──────┐│編號│訴訟│投資人│求償金額│本件已撤回訴│備註│││編號│姓名││訟實施權之金│││││││額││├──┼──┼────┼──────┼──────┼──────┤│01│44│邵毓守│15,73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02│55│林葆│19,058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03│111│賴俊芳│17,342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合計│52,130元│0元││└──────────┴──────┴──────┴──────┘附表四:
┌──┬──┬────┬──────┬──────┬──────┐│編號│訴訟│投資人│求償金額│本件已撤回訴│備註│││編號│姓名││訟實施權之金│││││││額││├──┼──┼────┼──────┼──────┼──────┤│01│9│ 林唐寶琴 │92,370元│0元││├──┼──┼────┼──────┼──────┼──────┤│02│44│邵毓守│123,960元│123,960元││├──┼──┼────┼──────┼──────┼──────┤│03│46│曾美惠│37,800元│0元││├──┼──┼────┼──────┼──────┼──────┤│04│49│ 吳家菁 │2,610,000元│0元││├──┼──┼────┼──────┼──────┼──────┤│05│50│歐陽匡│445,450元│445,450元││├──┼──┼────┼──────┼──────┼──────┤│06│53│ 謝明杰 │600,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07│55│林葆│71,700元│71,700元││├──┼──┼────┼──────┼──────┼──────┤│08│57│ 李作君 │3,000,000元│0元││├──┼──┼────┼──────┼──────┼──────┤│09│61│ 魏妙琪 │1,050,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10│64│ 林佳蓉 │1,320,000元│0元││├──┼──┼────┼──────┼──────┼──────┤│11│65│顧美珍│135,000元│135,000元││├──┼──┼────┼──────┼──────┼──────┤│12│66│邱春蘭│1,628,510元│0元││├──┼──┼────┼──────┼──────┼──────┤│13│73│許文正│21,600元│21,600元││├──┼──┼────┼──────┼──────┼──────┤│14│81│鄭奕帝│21,600元│0元││├──┼──┼────┼──────┼──────┼──────┤│15│82│蔡月婉│1,500,000元│1,500,000元││├──┼──┼────┼──────┼──────┼──────┤│16│84│王秋評│91,800元│0元││├──┼──┼────┼──────┼──────┼──────┤│17│90│ 魏英傑 │750,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18│91│魏黃月津│1,200,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19│94│鄧月菱│900,000元│900,000元││├──┼──┼────┼──────┼──────┼──────┤│20│110│ 林欣蓓 │1,500,000元│0元││├──┼──┼────┼──────┼──────┼──────┤│21│111│賴俊芳│300,000元│300,000元││├──┼──┼────┼──────┼──────┼──────┤│22│112│韋淑美│3,000,000元│3,000,000元││├──┼──┼────┼──────┼──────┼──────┤│23│113│謝忠廷│75,600元│0元││├──┼──┼────┼──────┼──────┼──────┤│24│114│蘇燦標│3,000,000元│3,000,000元││├──┼──┼────┼──────┼──────┼──────┤│25│115│ 徐偉中 │450,000元│0元││├──┼──┼────┼──────┼──────┼──────┤│26│116│ 莊盛隆 │3,000,000元│0元││├──┼──┼────┼──────┼──────┼──────┤│27│117│ 林欣穎 │1,500,000元│0元││├──┼──┼────┼──────┼──────┼──────┤│28│118│王鼎淵│300,000元│300,000元││├──┼──┼────┼──────┼──────┼──────┤│29│120│ 黃慧娟 │3,000,000元│0元││├──┼──┼────┼──────┼──────┼──────┤│30│122│ 徐偉平 │1,050,000元│0元││├──┼──┼────┼──────┼──────┼──────┤│31│124│林美雅│6,000,000元│6,000,000元││├──┼──┼────┼──────┼──────┼──────┤│32│127│ 張永鎝 │900,000元│0元│此項業經本院│││││││104年度抗更│││││││㈠字第553號│││││││裁定剔除。│├──┼──┼────┼──────┼──────┼──────┤│33│128│郭月櫻│2,100,000元│2,100,000元││├──┼──┼────┼──────┼──────┼──────┤│34│129│林上元│83,360元│0元││├──┼──┼────┼──────┼──────┼──────┤│35│144│臺灣新光│14,730,000元│14,730,000元│││││商業銀行│││││││受託保管│││││││新益豐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投│││││││資專戶││││├──┼──┼────┼──────┼──────┼──────┤│36│145│ 林上仁 │312,000元│0元││├──┼──┼────┼──────┼──────┼──────┤│37│149│ 顏妙修 │600,000元│0元││├──┼──┼────┼──────┼──────┼──────┤│38│150│ 林芳如 │1,500,000元│0元││├──┴──┴────┼──────┼──────┼──────┤│合計│59,000,750元│32,627,710元││└──────────┴──────┴──────┴──────┘附表五:
┌───────────────────────────┐│附表五之1債務人:││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 林秦葦 、③ 蔡明恭 、④古彩││蓉、⑤ 洪千惠 、⑥ 林耿宏 、⑦ 林庭 安、⑧ 林清 榮、⑨ 陳國耀 、││⑩ 曾耀田 、⑪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⑫ 蔡國洲 、⑬ 黃巧 如、││⑭寄生有限公司、⑮ 盧守誠 、⑯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⑰ 曾士祈 、⑱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⑲ 單良 、⑳李││成、㉑ 黃淑宜 、㉒ 林清福 、㉓ 蕭子誼 、㉔ 黃祥穎 、㉕ 曹永仁 、││㉖ 成德潤 、㉗ 曾棟 鋆、㉘ 葉冠姣 、㉙ 許文冠 │├───────────────────────────┤│附表五之2債務人:││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蔡明恭、④古彩││蓉、⑤洪千惠、⑥林耿宏、⑦ 林庭安 、⑧ 林清榮 、⑨陳國耀、││⑩曾耀田、⑪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⑫蔡國洲、⑬ 黃巧如 、││⑭寄生有限公司、⑮盧守誠、⑯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⑰曾士祈、⑱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⑲單良、⑳李││成、㉑黃淑宜、㉒林清福、㉓蕭子誼、㉔黃祥穎、㉕曹永仁、││㉖成德潤、㉗曾棟鋆、㉘葉冠姣、㉙許文冠│├───────────────────────────┤│附表五之3債務人:││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 古彩蓉 、④林庭││安、⑤林清榮、⑥曾耀田、⑦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⑧黃巧││如、⑨寄生有限公司、⑩盧守誠、⑪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⑫曾士祈、⑬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⑭單良、││⑮ 李成 、⑯黃淑宜、⑰林清福、⑱蕭子誼、⑲成德潤、⑳曾棟││鋆│├───────────────────────────┤│附表五之4債務人:││①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②林秦葦、③林庭安、④林清││榮、⑤曾耀田、⑥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⑦黃巧如、⑧寄生││有限公司、⑨盧守誠、⑩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⑪曾士祈、⑫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⑬單良、⑭李成、⑮││黃淑宜、⑯林清福、⑰成德潤、⑱曾棟鋆、⑲葉冠姣、⑳許文││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