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711號聲請人 曾蘭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憶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憶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兩張本票之提示日(聲請狀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載明提示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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