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偉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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